发布时间:2023-05-17 15: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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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洛阳生育保险待遇:(一)生育津贴待遇。女职工生育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时间享受生育津贴;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规定产假时间享受生育津贴。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
洛阳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待遇。
女职工生育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时间享受生育津贴;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规定产假时间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2.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增加的产假享受生育津贴;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4.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计发;
5.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二)生育医疗待遇。
1.生育医疗待遇。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发生的符合生育临床路径的医疗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据实支付。支付标准为:正常分娩1150元∕例、异常分娩(难产)1350元∕例、剖宫产(有剖宫产手术指证的)2150元∕例;剖宫产(有剖宫产手术指证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的,支付标准为2650元∕例。
2.有关并发症医疗待遇。
①保障办法。符合规定条件的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的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实行限额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
②病种范围。女职工妊娠或产假期间发生的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急性脂肪肝、由产科并发症导致的产后出血;
③支付限额。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300元/例;急性脂肪肝600元/例;由产科并发症导致的产后出血达到输血标准的,600元/例。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
1.保障办法。因实行计划生育而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及复通术、人工终止妊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限额内据实支付,每年限支付一次。
2.保障范围和支付限额。
项 目 | 限额标准 |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 80元/例 |
皮下埋植术 | 100元/例 |
皮下埋植取出 | 55元/例 |
输卵管结扎术 | 500元/例 |
输精管阻断术 | 400元/例 |
输卵管复通术 | 1200元/例 |
输精管复通术 | 1000元/例 |
(四)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待遇。
1.保障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的,且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待遇的,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2.待遇标准。补助金额按照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待遇的50%计算。
3.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的相关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已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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