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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城区违停处罚移交城市管理部门

发布时间:2022-12-08 20:23: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洛阳城区违停处罚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关于移交“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相关行政处罚权的公告,洛阳城区违停处罚移交城市管理部门

内容简介

洛阳市公安局 洛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移交“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相关行政处罚权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发〔2015〕37号)精神,持续推进综合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洛阳市局 洛阳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移交“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

相关行政处罚权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发〔2015〕37号)精神,持续推进综合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和《中共洛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城市管理局承担部分行政执法职责的批复》,洛阳市城市区交通管理方面 “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由交通管理部门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具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3月25日零时起,洛阳市城市区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于违法停车影响道路通行或造成交通拥堵的,交通管理部门保留现场处罚权。

二、2021年3月25日之前,交通管理部门已查处未办结的 “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 的交通违法行为继续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三、 2021年3月25日(含)之后,对于城市区内 “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对于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该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对于不及时缴纳罚款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局

洛阳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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