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基数
(一)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核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六个部分组成。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洛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059元的3倍(即21177元); 最低不应低于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豫政[]33号),即市区(含偃师区、孟津区)、新安县、栾川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元;伊川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00元。
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应高于12%且不低于5%。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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