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公积金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52号)精神,更好的满足缴存职工家庭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现状,拟对中心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核定及贷款利率执行的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1.按照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当地房产数据资源平台查询住房套数,进行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
2.申请人家庭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住房不纳入住房套数计算范围。
二、申请人家庭无住房或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且家庭名下无住房,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按照首套房政策执行。
三、申请人家庭名下已拥有一套住房的,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有关规定利率上浮。
四、对多子女家庭实施差异化政策,租房提取公积金时提取限额可上浮50%;支持新市民、青年人、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时,计算贷款额度时租房提取金额与账户余额可合并计算。
来源:https://zfgjj.ly.gov.cn/zcwj/gwhwj/551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