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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购买拆迁安置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发布时间:2023-05-13 23:45: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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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事项名称: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二、受理单位:市区营业部、各管理部、东城营业部三、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一条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第二

一、事项名称: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二、受理单位:市区营业部、各管理部、东城营业部

三、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十一条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4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规定准予提取的,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并提供被提取人的身份证和关系证明。

四、基本流程:

五、申请材料:

1. 5年以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房屋安置协议》(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方式),且加盖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拆迁管理部门(如:房屋征收办公室)专用章原件及复印件;

2. 5年以内的补缴房款差价付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3. 《安置房屋选房单》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提取额度:

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间隔13个月),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出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自付购房支出,且限拆迁安置协议签发之日起5年内提取。

七、办理时限:

现场办结

八、咨询方式:

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