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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调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4 02:59: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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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提醒:本文为图片转为文字,原文可参看官网文件:https://zfgjj.ly.gov.cn/xwzx/tzgg/5239.htm关于调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中心各窗口单位,各缴存单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

提醒:本文为图片转为文字,原文可参看官网文件:https://zfgjj.ly.gov.cn/xwzx/tzgg/5239.htm

关于调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中心各窗口单位,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和《洛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洛房管委[]2号)规定,经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8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7月起执行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现将调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时间

7月6日至7月31日。

二、缴存基数

(一)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核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六个部分组成。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洛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059元的3倍(即21177元);最低不应低于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豫政[]33号),即市区(含偃师区、孟津区)、新安县、栾川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元;伊川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00元。

(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最高不应高于度洛阳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856元的3倍,即11568元;最低不应低于度洛阳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856元的 80%,即3085元。

三、缴存比例

(一)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应高于12%且不低于5%。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比例为16%。

四、月缴存额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存额为494元至1851区间范围,即由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上下限分别乘以缴存比例后确定缴存区间范围。

五、申办材料

申请人将下列申办资料送交办理窗口,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经办人需提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拷取《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如实填报上述电子表格后,携带表格电子版和纸质版(加章)、财政局核定的6月份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审核表(明细表),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窗口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二)其他单位。单位经办人需提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拷取《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如实填报上述电子表格后(电子表格只需修改分项工资、基数栏,不能改变表格结构顺序或随意增减人员),携带表格电子版和纸质版(加章)、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窗口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三)灵活就业人员携带填报后的《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窗口办理月缴存额调整手续。

六、申报方式

(一)窗口受理:申请人到市区市民之家5楼管理部、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2楼住房公积金专柜、老城区政务服务大厅东厅住房公积金专柜或缴存地县(区)管理部办理基数调整手续,提交相关申办资料。

(二)网上办理: 单位登录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版) http://www.lyzfgjj.com,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登录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个人版) http://www.lyzfgjj.com,按照提示办理月缴存额变更手续。

七、要求

(一)单位应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手续,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二)单位应对单位基础信息和缴存职工基本信息进行完善,处理历史挂账问题,不完善信息或存在历史挂账的将无法进行基数调整。

(三)为提高工作效率,建议单位尽可能使用单位网厅办理基数调整和汇缴业务。基数调整业务即时生效,请各单位在办理前确认所需调整的月份。如存在调整之前月份汇缴业务未办结的,应先办结汇缴业务再进行基数调整操作(例如:7月份需要基数调整,需将6月份汇缴业务完成后方可办理)。

(四)单位应为所有在职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以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不低于社保缴存人数),并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进行基数调整。中心将对各单位基数调整情况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单位,将督促整改。

(五)机关事业单位的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参照《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度机关事业等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预通知》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网点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