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17 01:10: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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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办理条件一、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所在单位应予以审核,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下简称《提取申请书》见附件1);二、必须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提取申请书》和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服务窗口办理(证件
一、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所在单位应予以审核,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下简称《提取申请书》见附件1);
二、必须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提取申请书》和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服务窗口办理(证件和证明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份为A4纸);
三、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1、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出具的《提取申请书》,还需提供单位加章的本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8),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
2、凡委托他人办理而产生纠纷的,不利后果均由受托人承担。
其他说明:
1、凡涉及上述提取的,申请人必须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2同时符合提取和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预付房款,再根据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贷款需求的,办理提取时需酌情考虑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是否能满足个人贷款需求。
1.《宅基地使用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筑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间隔时间为5年以上;
2. 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出具的翻建自住住房的证明;
3. 1年以内的因翻建住房支付费用(砖、水泥、钢筋)的票据(发票或正规加盖印章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出票据金额,且限建房行为发生起1年内提取;
4. 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 单位填写《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6. 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并提供被提取人身份证和关系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和单位填写《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一、申请
申请人提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住房公积金窗口单位接收申请资料
二、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住房公积金窗口单位经办人当场决定是否受理。
1、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
审查申请人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核定支取金额。
四、决定
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许可决定,住房公积金窗口单位经办人当场办理或当场告知申请人,支取资料立卷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
收费: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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