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30 11:52: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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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办理条件一、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2年的职工,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所在单位应予以审核,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下简称《提取申请书》);二、必须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提取申请书》和相应
一、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2年的职工,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所在单位应予以审核,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下简称《提取申请书》);
二、必须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提取申请书》和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服务窗口办理(证件和证明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份为A4纸);
三、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1、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出具的《提取申请书》,还需提供单位加章的本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
2、凡委托他人办理而产生纠纷的,不利后果均由受托人承担。
其他说明:
1、凡涉及上述提取的,申请人必须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2、同时符合提取和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预付房款,再根据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贷款需求的,办理提取时需酌情考虑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是否能满足个人贷款需求。
1.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不能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和委托书;
2.失业证或终止劳动关系文件(发证或发文后满2年)原件及复印件;
3. 外地市在洛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合同不需要满2年,需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户籍迁出本省行政区域以外的,需提供户籍迁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单位填写《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一、申请
申请人提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住房公积金窗口单位接收申请资料
二、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住房公积金窗口单位经办人当场决定是否受理。
1、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
审查申请人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核定支取金额。
四、决定
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许可决定,住房公积金窗口单位经办人当场办理或当场告知申请人,支取资料立卷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
收费:无收费
提取额度: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全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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